【摘要】与商业性 金融 不同,以政策性金融为支点的出口信用机构既要考虑境外投资项目的财务效益,又要考虑项目宏观 经济 效益、 社会 效益,而有些项目又不可能二者兼得,对这些项目的评估关键是寻求二者的平衡点。本文以政策性金融的视角,在提出现行境外投资项目评估 问题 的基础上,引入项目融资的理念和 方法 ,从项目、发起人、宏观经济等不同层面评估项目收益;并提出了与政策性金融相适应的现金流测算思路,以优化境外投资项目的评估。 转载于中国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
【关键词】境外投资项目 评估模式 政策性金融
一、现行评估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原则和评估方式的缺陷
从基本方法和模式看,政策性金融境外投资项目评估选用的是传统评估模式,即评估重心放在发起人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而对所投资的具体项目的认识和控制,则处于次要位置。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则贷款本息依然可以由发起人偿还,金融机构不会直接受到影响 。从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看,传统评估模式的原则和 分析 方法无法适应和满足政策性金融境外投资项目的需要。
(1)传统评估模式过分重视投资人财务指标而对项目本身的重视程度不够。首先,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不以赢利为目的,而要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然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贷款、担保等业务的价格低于商业性业务30%以上,如果以商业行为推向市场,就会导致资源的浪费,也无法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其次,把偿债能力集中在财务报表的分析上面,本身存在很多缺陷:比如,财务报表是静态的,仅反映 企业 的过去和现在,不能体现将来;再比如,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或市场扩张的需要,资产负债率的多少、现金流的正负,不一定能说明长期偿债能力的强弱。
(2)传统评估方法是从项目微观角度考虑而忽略了其他层面。首先,从项目角度看,应具有较满意的赢利能力和充分现金流,以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并达到境外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客观效果。其次,从发起人角度看,应在评估项目本身财务效益的基础上,考察因项目建设、经营而给发起人带来的所有财务效益。第三,应从社会和国家整体利益角度评价项目的宏观效益。对此类项目,应主要从宏观的机会成本角度进行评估,以取得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作用和效果。
(3)传统的评估模式适合于国内的建设项目评估而不利于境外投资项目评估。传统的评估模式适合于国内的建设项目评估,但对于与国际经营关系密切的外汇管制、税收影响、涉外 法律 等问题却无法解决,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国际经营项目的主要风险所在。据统计, 目前 我国的境外投资中,盈利项目占1/3左右,在2/3的未赢利项目中,因未充分把握当地法律、政策、国际惯例而造成项目终止、暂停、亏损占38%以上,因税收变化、汇率浮动导致亏损者占20%。因此境外投资项目评估必须重视与国际经营相关的风险评估。
2、评估程序和指标的缺陷
(1)对清算价值的估算不够重视。部分项目的经营战略指出了经营一定时期后转让,但没有对具体的转让方法(如当地政府收购)、转让的价格条款给予分析和数据测算。
(2)对NPV的测算和折算率的选取缺乏依据。净现值测算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项目评估测算指标之一。而目前对NPV的测算、内部折算率的选取都存在不够重视现象,部分项目甚至没有NPV测算。
首先,缺乏折算率选取标准,评估人员一般照搬了发起人评估报告中的折算率。但发起人是从纯商业角度、从自身的资源条件 计算 资金成本、选取折算率的,这与政策性金融的角色完全不同;而部分发起人为了片面追求投资扩张甚至会人为夸大或缩小折算率。
其次,折算率没有考虑项目所
在国市场平均收益及风险溢价。首先,国外经营与国内经营,市场相关系数必有降低,甚至为负值。根据CAPM模型,对项目收益率的要求也应有相应降低,折算率需要调低。其次,对香港、日本、德国等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和国家,与墨西哥、泰国等国家相比,也应该用不同的项目折算率标准。
(3)风险评价的系统化和定量化尚待提高。目前许多境外投资项目的评估中,都没有对境外投资影响较大的汇率、税收、投资所在国外汇管制等因素的定量分析。而从操作角度看,以上指标的定量分析是可行的且是必须的,因为这些因素超出一定的变化幅度,对项目的可行性起到决定性作用。
二、评估理念和方法优化
1、从项目角度看
境外投资项目只有满足以自身现金流和资产申请和归还贷款的能力时,才具备投资的价值。因此,境外投资项目应该、也必须与项目融资的基本条件相吻合。对于财务指标不能满足投资价值的项目,通过项目融资的评估方式,可以划清发起人与政策性金融的经济责任和分工,继而明确对项目公司、发起人的利益补贴,再辅之以发起人角度、宏观效益角度、外交角度的评估和评价,有效地筛选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
2、从政策性金融角度看
首先,应该作为政府的委托人,肩负起对境外投资项目评估、筛选,提高境外投资整体效益的责任。实行项目融资后,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从项目的立项开始参与其中,严密跟踪并反复论证,对发起人和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且经常对具体的融资结构进行创新。从客观上保证政策性金融能够从项目评估阶段开始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3、从发起人角度看
一是项目融资克服了“表内融资”的状况,使得 会计 报表不至于因境外投资出现负债比例过高的局面;同时,因受行业周期或市场原因而国内经营暂时不景气的企业,当遇到境外的优质项目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时,不再被会计报表而“一棍子打死”。二是可以获得超过自身财务状况的融资,同时项目较高的负债可以享受利息税盾。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全方位介入可以充当项目顾问的角色,而风险的分配使发起人不至于因项目的失败而破产。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在理论上,境外投资项目具备项目融资的适用条件,项目融资方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从整体上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 发展 。
三、评估模式的优化
1、有效划分风险
如上所述,传统的评估模式下,发起人必须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所有风险负责。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仍以收回贷款本息或释放担保责任为最终目标。而引入项目融资理念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分担风险并为其中的系统风险买单。对境外投资项目来说,发起人应该对项目的商业风险和自身的信用风险负责,对超出预测的 政治 风险和不可预见风险,除了投保境外投资险之外,应由政策性金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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